整理:(在港内地毕业生联合会)
截止2008 年5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规定指引,香港政府对於内地人才引进长期居留政策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政策
A: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计划
受惠对象
非本地毕业生
(主要面对在港就读的内地应届毕业生)
政策
B: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受惠对象
内地专业人才
政策
C: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受惠对象
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
政策
D: 一般就业计划
受惠对象
海外人士
(受雇来港的专业人士或来港投资人士)
请根据以下指引详细了解适用于你的签证政策:
如果你是
在本港就读即将毕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生
适用政策
A、B、C
如果你是
在内地或海外就读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没有任何工作经验
适用政策
B
如果你是
在内地或海外就读应届博士毕业,没有任何工作经验
适用政策
B、C
如果你是
有较丰富的海外经验的专业人士(不论学历)
适用政策
C、D
关于具体适用条款,请参看政策详情说明
A: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计划
入境事务处於2008年5月19日起落实教育枢纽政策措施,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就业,在提
出申请时毋须已觅得工作。
申请资格
1. 非本地毕业生是指来自香港特区以外而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
士。
2.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
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均属於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
3.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则属於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类别。
4. 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
定,便可留港12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尚未取得毕业证明的应届非本
地毕业生,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等待成绩公布。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仍未获
颁授毕业证书,他们可根据院校发出的毕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5. 回港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
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
便可留港12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B: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由2003 年7 月15 日起实施,以取代当时的「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和「输入内地专
业人才计划」。
本计划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港工作,以满足本港人才的需要,提高香港
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些内地人才必须拥有本港缺乏或无法即时提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输入的人才必须
能为本地企业的日常运作及有关的行业作出贡献,以促进香港的经济发展。计划也适用於输入艺术、文化、
体育,以至饮食界的优才和专才,以巩固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都会的地位。
申请资格
1. 不属非本地毕业生的内地中国居民,但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可根据输
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
2.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b.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
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c.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d.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
任;以及
e.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C: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入境事务处於2006年6 月起实施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本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新入境而不具有进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权利的高技术人才
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获批准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
任。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
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带同配偶
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其必须能自行负担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
助。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的基本资格:
1. 年龄: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在18岁或以上。
2. 财政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
共援助。
3. 良好品格: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申请人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
4. 语文能力:申请人须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
5. 基本学历: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在
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历、可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资格,其申请将会即时被拒絶,不获继续处
理。
D: 一般就业计划
申请资格
1. 不属非本地毕业生的申请人,但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可根据一般就业
政策申请来港工作。
2.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b.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
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c.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d.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
任;以及
e.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第21段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
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a.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b.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特
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